曹溪宝林禅堂十方常住清规

惟我六祖大师说法曹溪。天下衲子归之。祖设安居。以容广众。此禅堂之设最初之始也。

至百丈大师。立律条以约多人。此清规创初所由立也。自此凡天下丛林。皆有禅堂。以行清规。名为十方常住。虽千万指。如一人之身。头目手足之相须耳。

惟曹溪禅堂。自六祖之后。今千年矣。久而遂废。凡本寺僧徒。分烟散火。居止不一。而清规不行。即十方衲子礼祖而至者。茫然无归。虽有祖庭之设。无复清修之业。甚至不异编氓。岂禅源根本之地焉?

老人蒙圣恩度岭。承当道护法盛心。不忍祖庭之零落。命寺僧延予。以整理之。

予至则苦心一志。以中兴祖道为心。除修殿宇乃清宝林旧址。僧房填塞。遂捐资别买空地。移僧房七所。辟成一区。复立内禅堂一座。以安常住僧众。立外堂一座。接纳十方往来。

除常住香灯外。别捐己资。赎紫笋庄田山园地土。以为供赡。名为十方常住。

安居既就。四事既周。恐居是堂者。不能律身进道。及堂中主者。不諳古德清规。事有差舛。言行乖违。有坏法门。不唯有事创立之心。实负龙天护法之意。

凡日用事宜。略设条例如左。宾主各宜遵守。以图永久光扬祖道。庶使法门不坠。道业可成。老人仰续六祖如线之脉。亦稍摅其本愿矣。凡我弟子。务宜守之。慎勿轻忽!

佛说常住有二种。一常住。常住即今之寺。立住持以主之。称曰长老。为一寺领袖。一十方常住。即今之禅堂。立堂主以主之。为十方领袖。故居是堂者。无论内外。皆称十方。以发心修行。志超方外。非世俗比也。

其清规礼法。如住持例。但住持与众僧。有上下之分。若主禅堂法食均等者。则有师资之分。称日堂头。如今之少林。若但掌禅堂事务。称日堂主。

与众有宾主之分。即今之诸方。凡在堂之僧。日用助道。四事因缘。皆实赖之。丛林一切大小事务。皆伏荷之。众皆拱手而已。非细事也。

是须递相恭敬。内外和合。以道为怀。勿妄生议论。以求过端。所处礼法清规。自有定例。务安分守成。勿妄增减!

1、禅堂之设不轻。堂主之任甚重。以十方眼目。指瞩一人。直须言行端洁。以符众望。故居是任者。务秉慈悲心。广大心。软和心。忍辱心。谦下心。以菩萨修行心。如桥梁。如大地。方堪荷负众生。乃称妙行。

故凡日用饮食。与众同甘苦。不得私自偏众。滴水茎菜。以众为心。不得专任己意。以取讥谤。

众僧有过。当白堂中班首。婉言方便处之。不得遽出暴言粗语。任情呵责。不得苛刻佃民。以招怨谤。

凡一应执事。务要斟酌贤否。不得妄用匪人。常住钱谷。当撙节浮费。不得过用。若系当用。宜与班首预先商权可否。查书记簿。明开支销。不得专任己意。

2、堂中岁计。即常住租课。每年不足三分之一。所欠甚多。并无实法。但凭大众修行。以感龙天外护。俱在堂主一肩募化。

万一不足。大众只宜同甘淡薄。不得过求丰美。妄贷债负。以累常住。

3、作务行人。苦心劳力。终岁辛勤。冬夏二季。必须量给单布。以助道心。

但常住岁计不足。实难寂规。是在堂主多方设处。否则不能以安行人。其堂中在单僧众。理宜均等。但力所不及。势难措办。贷则返累常住。难以持久。

若就八月会中。缘难一定抑恐预有借办。当即填还。今照所有施利。先除还所负。余则斟酌多寡。量散堂中。以助道缘。难为定例。若更有余者。存贮以实常住。不致空虚。庶可持久。傥有施主专意布施。随所发心。不属常例。

4、堂中岁计。全在八月会中。施主齐集。所有斋僧布施。米则入库。其有银两。当立柜一具。簿一扇。书记请公正一人同掌。

其有折米银两。即当据实眼同登簿。不得移作本色乾没。其办斋银两。亦合入簿储积。日逐当众支用。书记别合支销簿。以备稽查。堂主不得私自出入。

其有念经拜忏银两。亦登入薄。以待会罢通融散众。堂中不得执为己有。以在道场内外一力。故不得专。

若外有送茶果之资。系堂主者。堂主自收入己。有送堂中者。及榜疏佛事等项。是在堂中专执。施主专心。则听公取。如越例而争者。准清规例。据其所争。照数倍罚。办斋一供。如不遵者。不共住。

5、堂中坐单僧众。俱系作养。本寺僧徒。离居不远。切近亲朋。但恐熟处难忘。不得时常托故回房。纵意妄为。饮酒博奕。游荡嬉戏。或酣醉到堂。触秽神明。轻欺礼法。

犯者堂主白班首。重者不共住。轻者当众罚跪香一炷。忏悔改过。若不遵者。亦不共住。

6、在堂僧众。皆老人作养。以光祖道。唯以修行为心。各宜谨守戒法。调练三业。制伏过非。勿使造业。

不得聚首妄生议论。蛊惑正人。以启事端。或勾引匪人。破坏常住。盗取什物。违者与犯者同坐。

7、堂中一切事务。及岁计周支。俱在堂主一力担荷。以一人而肩众事。诚难一一恰好。倘有差失。大众亦当体量。念其劳苦。不得求全责备。妄指过端。以生别议。

若果有过差。当会同班首。就方丈中茶话。款叙谏正。不得遽发粗言。以伤道体。

8、凡十方远到衲子。俱在外堂旦过寮安歇。必须入堂问讯。班首即当领众回礼叙谢。知宾款茶。不得坐慢。取罪十方。

若是知识法师。及高贤衲子。即白堂主。当延入内堂寝室安居。或经冬夏。务尽心恭敬供养。大众朝夕咨请法要。不得轻慢。以增罪过。

若在旦过寮。借歇三五日者。其斋食皆出内库。堂主务要时常经心检点。勿使缺乏。当立寮主。以司接纳。若内堂遇有办斋。次堂亦当普请。

9、禅堂事务至简。租课只就班首催取。或堂主亲徵。故执事不必多立。但知客一人。必不可少。以应答往来宾客。接待十方衲子。

此职务在得人。如缺其人。即以堂中值日僧代管。客至必须款留待茶。若施主专至者。必白堂主礼待。勿退信心。若十方衲子。亦须辨白贤愚。勿轻去留。

10、丛林公务。有事不分内外。一例普请。此天下古今之通规也。今本山道粮则施主亲斋。庄租则佃民自送。打柴则行人入山。此外无多劳役。唯有溪边运柴。园中料理蔬菜而已。

如遇普请。堂中止留值日一人看堂。其余齐赴。不得躲避。违者罚跪香一炷。

11、天下丛林。无论内外。法属同体。而在堂者。赖行人以助道业。行人施力用以资修行。其实劳者居多。非道心坚固者。不能久甘苦行。大非世俗役使者比也。

凡系常住公务,而禅堂班首。领众指点作为。一一皆听。不许抗违。若各人私事。非系热情。不得私自驱用。即有务下行人丛杂或致喧争。及过费食物。或偏众饮食。犯种种过者。先有典座。听其约束。如不和合。听堂主处分。照清规例。去留任理。

堂中傥见有过者。亦当白堂主治之。不许径自粗言辱詈。以致净论。以行人可否。皆堂主通达其情。非一偏可据。故其庄民。非公事不得擅用。

12、安务下行人。专在堂主检点。安留堂中。不得私情。强留亲友。恐有不法。破坏常住。以累举者。事发有犯连坐。

13、在堂皆系作养。本寺僧徒。今见丛林有绪。规模可观。或有本寺后进之徒。素无德行。不服受业师长教训。希图安闲快意。假以入堂为名者。决不许入。

或已入堂。不守清规戒律。任情狂为。不随众礼诵。专一养懒。或不时在外。仍行饮酒茹荤。全无惭愧。只托虚名。不务实行。搅群乱众者。堂中班首悦众。请堂主同白住持。堂主。即遣出堂。不许久留。以伤众德。

如不遵者。住持当以法治。慎勿徇情。养成后害。

14、天下丛林。自有百丈清规。永为成法。但本山禅堂。名虽十方。非诸方比也。

以老人入山之初。切念祖道衰微。僧失本业。老人志在中兴。以人材为本。故始捐束修。以教习沙弥及披剃。则建禅堂以教修行。捐衣资以置供赡。种种苦心作养。无非上为六祖。以续道脉。下接十方。以光丛林。

今奈老人薄德。不能以满本愿。中道弃置而去。则立十方堂主。以代老人之劳。但一应所用。欠缺尚多。堂主纵体老人之心愿。亦无老人之道力。恐有缺漏。不能周至。

本寺头首执事。耆旧大众。各宜体谅。当念祖庭无禅堂。不足称道场。无堂主不能接十方。保多众。若属本寺。未免殉俗。则不久而废。

是故本山与堂主有宾主之义。各当以道为怀。宾主各尽其礼。不得任意苛责。以伤和合。则有坏丛林。以负者老人建立之意。获罪六祖。取谴龙天。是当谨戒。

右上条件甚多。不能备悉。即此所列事宜。虽非古规。乃切救时弊。就此宝林道场。苟能一一遵而行之。则祖道之兴。在此举矣。幸勿视为寻常。轻而忽之。有负建立之心也。凡在堂者。各宜勉之。

万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

中兴曹溪宝林禅堂憨山老人德清

书于十方常住